财经 2022-01-07 10:21

原标题:关于广东德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上投票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之间的任何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6.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共有12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参加,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93233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781%。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总体情况:现场和在线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51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3%。

共有3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公司79230,500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39.4319%。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9名股东参加了网络投票,代表公司92821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2%。

4. 其他人员出勤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天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3.审查和表决提案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并逐一审议通过以下提案:

1.0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总投票情况:

为7925.5万股,占出席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9%;相对于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35021股弃权,占全体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

中小股东投票总数:

同意2.68万股,占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746%;反对股为3.33万股,占参加大会的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080%;35021股弃权,占出席大会的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173%。

投票结果:批准。

4.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源(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然通,马睿

3.总结意见:北京天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章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大会现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别声明。

广东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7日,

北京天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届特别股东大会

法律咨询

《景天谷子》(2021)708号

致:广东德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德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年第5届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届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将于2021年举行。会议于12月17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北京天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派,委派其律师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年度修正案》(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章程(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章程》)和《广东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就会议的召集、召集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发行这一法律意见,我们的律师回顾了“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董事会广东夫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监事会广东夫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夫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同时,审查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股东大会现场的审查和点票。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处理之前发生或存在法律意见的发行日期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实践规则(试行)》及其他规定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诚信的原则,进行充分核实,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表达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代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与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并对依法颁布的法律进行审查。意见负有责任。

我们的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职业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法律意见书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股东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出席人员等。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晓斌先生主持。整个会议议程已经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上投票系统进行。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之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章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含在线投票)共12人,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93233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781%,其中:

1. 根据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的股东股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23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31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共有9名股东参与了网络投票,持有公司92821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外的股东(或股东代理)(或股东代理)(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代表10人。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3%。

除上述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网上投票的股东在进行网上投票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资格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实,认为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审查,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已列于《股东会通知》。

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程中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没有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律师共同清点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数据为准。

根据在线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结果,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7925.5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股份为3.33万股,占参加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0%;弃权35,021股,占参加本次大会全体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了赞成票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46%;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80%;弃权35,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3%。

投票结果:批准

我们的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4. 总结评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人员及召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会章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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